12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生鲜灯”
在肉摊上挑选了色泽发红、颜色诱人的一块肉,回家后却发现肉失了颜色……在超市、农贸市场不难发现,肉类生鲜等摊位前,在灯光的照射下,肉类生鲜就像是有了“美颜神器”加持。针对各地市场广泛使用的“生鲜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提出“生鲜灯”2023年12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
近年来,“生鲜灯”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生鲜食品中,商家一般都会在产品上方悬挂一盏红色的照明灯,让生鲜产品看上去颜色更加鲜艳、诱人。连日来,记者走访多家经营生肉或熟肉加工的摊位,大多数摊位都亮着“生鲜灯”。在一家熟食店,记者经过对比发现,在“生鲜灯”的照耀下,卤牛肉的颜色显得红润。但是把这块卤牛肉放到没有“生鲜灯”照射的地方,颜色明显暗淡了不少。
“美颜”前后的生鲜产品存在着巨大的区别,也让不少消费者认为自身的知情权得不到完整保障。针对“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明确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聚焦“生鲜灯”这一群众关注的焦点,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部署开展了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照明设施使用情况专项整治。连日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边排查、边宣传、边整改等方式,重点排查了辖区内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做好告知与引导工作。
“在行动中,我们向辖区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发布提醒,敦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设备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建议尽快更换照明设备。督促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管理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排查到的不符合规定的相关照明设施,要求在《办法》生效限期整改。同时,对食用农产品销售量较大以及群众投诉线索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明确《办法》生效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已向辖区6家农贸市场、83家经营主体宣传了法律法规,鼓励辖区经营户提前达标,提前做好《办法》生效的前期衔接与长效落实。
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新规宣贯力度,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劝导经营者规范使用“生鲜灯”,提高经营者法治意识,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守护好老百姓“菜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