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82条背街小巷将告别“有路无灯”
9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为了解决路通灯不亮、功能性照明不足、照明设施陈旧、施工照明保障、树木遮挡照明、照明设施安全等突出问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出台。
根据《意见》,成都青羊区文和路等82条背街小巷将实施有路无灯提升改造计划,人民公园等4个公园将进行功能性照明提升改造,锦江宾馆隧道等23处下穿隧道也将进行功能性照明提升改造。
↑工人们正在维修路灯 图片来源:成都城市管理
全城摸底排查
照度不达标路段要进行改造提升
根据《意见》,各属地政府将对未配置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及临时性非规划通道,进行摸底调查。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摸排情况制定年度补建计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对规划道路实施功能性照明设施补建,对非规划通道设置临时照明设施。
针对新建道路,建设单位应优化设计方案,确保种植的树木不影响道路照明;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园林管理单位应统筹兼顾道路绿化景观和道路功能性照明需求,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移植;在现有树木严重影响功能性照明的路段,园林管理单位应定期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另外在满足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成都市将降低照明的单位能耗,大力推进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逐步淘汰大功耗、低效能的功能性照明设施;同时根据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建立功能性照明多功能灯杆资源共建共享和有偿使用制度,构建多功能灯杆信息平台,推进通信基站、交通指示牌等“一杆多用”改造。
↑“多杆合一”的智慧路灯 图片来源:成都城市管理
明确照明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主体
施工区域也应设置临时照明
市民过去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路修好了、灯却迟迟不亮,或者是修路的时候就两眼一抹黑。
《意见》明确指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功能性照明设施移交。对于尚未完成移交的功能性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非政府投资的功能性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设期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政府投资建设的功能性照明设施在完成移交后,以及非政府投资的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完毕投入正常运行使用后,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照明管理单位开展设施维护管理。
《意见》还明确施工区域原有功能性照明设施迁移、拆除或停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获得准许后方可实施;在拆除或停用施工区域内的原有功能性照明设施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按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临时照明设施,临时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区域重新建设功能性照明设施,并在新建设施正常运行后及时拆除临时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