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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心里苦:这“双闪灯”到底怎么用啊?
前天晚上,一直在下雨,一位朋友就在朋友圈里分享了一下自己的这么一番经历。
由于是新手,又是高度近视,于是每到下雨时开车就非常紧张。所以在驾车时就打开了双闪,然后以很慢的速度慢慢开着。在经过一个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了下来,先是询问其有没有事,需不需要帮助。搞得我这朋友感动不已,差点没哭出来。可是接下来的一出,让我这朋友彻底哭了!
在确认其没事之后,交警给她开了一张罚单,理由:不敢规定使用灯光,扣一分,罚款100元。妹子都懵了,什么情况?刚才还嘘寒问暖的呢,说变脸就变脸啊?不是!关键为什么啊?
交警的回答也很简单,“雨又不大,你开什么双闪啊?”
朋友:“不能吗?”
交警:“肯定不能啊!”
朋友:“为什么啊?”
交警:“……”
“双闪灯”,有的地方也叫“双跳”、“双蹦”,学名“危险报警闪光灯”。顾名思义,是一种提醒其他车辆与行人注意本车发生了特殊情况的信号灯。所以,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的灯光。下雨天,而且是雨不大的情况下,自然不属于这一范畴内了!所以,交警在确认妹子本人没什么事之后,被罚业绩理所当然了。
那到底哪些情况下才能使用双闪灯呢?
在我国,对于“双闪灯”,也就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之规定,存在以下条件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即“双闪灯”: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所以在雾天驾车时时可以使用双闪灯的。我仔细想了下,昨天虽然下雨了,但是没有雾的,所以……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所以,当汽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时候,是可以并且一定要开启双闪灯。要知道,有的地方不开还要受处罚,最高扣3分,罚200呢!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实这个时候不需要我们过多担心,这时候拖车师傅比我们还要注意。根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也就是说,在高路上行驶时,当遇见比较极端的且能见度低于100米的天气时,是需要开启双闪灯的。另外,在路边临时停车时,开启双闪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能够有效的提醒后方来人及来车注意到自己,预防事故的发生。虽然法规针对临时停车这种情况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为了安全,开启双闪灯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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