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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灯起纠纷 小伙打人砸车获刑
冯某与朋友因在行车过程中开启远光灯,与郑某等人发生争执。冯某等人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反而是逞凶斗勇,打人砸车。化州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案情回放
事发当日凌晨,冯某和“阿狗”、“阿喵”(以上二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吃完宵夜后,驾驶摩托车从化州市区往中垌镇方向行驶。为了方便自己照明行车,冯某等人开启了远光灯。途经某路边时,刘付某、郑某等人乘坐小车经过。因冯某等人开启了远光灯,灯光耀眼,刘付某、郑某等人下车指责冯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不欢而散。
后刘付某、郑某等人驾车离开,“阿狗”、“阿喵”和冯某等人觉得刚才郑某一方太嚣张了,自己没有面子。为了挽回面子,冯某等人乘坐摩托车在化州市中垌镇某村路段,拦停刘付某等人的汽车,双方再次争吵。冲突过程中,“阿狗”、“阿喵”和冯某等人用木棍等物品殴打郑某、刘付某等人,并且打砸刘付某等人乘坐的汽车。
郑某被冯某等人打伤,被送医院救治。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打砸的汽车损失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75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郑某向化州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冯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等共计68037.38元。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冯某赔偿23547.59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
判决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期间,冯某申请撤回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裁定准许冯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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